1. 什么是进口报关金额?收汇额与核销额是什么关系?
报关时候的金额理论上是你购买时候的成交金额。不能随便乱申报。你付汇的金额就是你需要报关的金额。报关的时候需要有合同。发票等资料。
一:海关认可接受你申报的金额。那么顺利的出税单了
二:海关不接受你的申报价格(大多因为你的价格低与海关最低的申报价格,怀疑你低报)这样的情况下。海关会要你提供更多资料证明你价格的真实性。或者估价格。
收汇额是你实际收到的钱,核销时核销你出口关单上的价格.
2. 进口报关单付汇及核销期限是什么?
告诉你最正确的答案。
进口报关单付汇的期限一般为报关单上进口日期三个月之内。
如果你的单张报关单未付金额超出五十万美元,并且预计付汇日期超过进口日期九十天,或者合同约定为此期限的。那么你需要在报关单进口日期的六十日内(是自然日)至外汇管理局进口核销科办理“延期付汇登记备案”手续。否则即为逾期办理。
单张报关单总金额超过二十万美元,付汇日期超过进口日期一百八十天的,需要办理外债登记。
核销期限是在“核销单"上的”预计到货日期“后一月之内。
特别,货到付款无需至外汇局核销。
3. 进口报关单付汇及核销期限是什么?
如果你的单张报关单未付金额超出五十万美元,并且预计付汇日期超过进口日期九十天,或者合同约定为此期限的。那么你需要在报关单进口日期的六十日内(是自然日)至外汇管理局进口核销科办理延期付汇登记备案手续。否则即为逾期办理。
单张报关单总金额超过二十万美元,付汇日期超过进口日期一百八十天的,需要办理外债登记。
核销期限是在核销单上的预计到货日期后一月之内。 特别,货到付款无需至外汇局核销
4. 进口报关单付汇及核销期限
告诉你最正确的答案。
进口报关单付汇的期限一般为报关单上进口日期三个月之内。
如果你的单张报关单未付金额超出五十万美元,并且预计付汇日期超过进口日期九十天,或者合同约定为此期限的。那么你需要在报关单进口日期的六十日内(是自然日)至外汇管理局进口核销科办理“延期付汇登记备案”手续。否则即为逾期办理。
单张报关单总金额超过二十万美元,付汇日期超过进口日期一百八十天的,需要办理外债登记。
核销期限是在“核销单"上的”预计到货日期“后一月之内。
特别,货到付款无需至外汇局核销。
5. 关于进出口报关和收付汇核销
1,在当地的外贸部门(各地叫法不一样,深圳叫贸工局,上海可能叫:上海市外经贸委)备案进出口权,得到备案证书
2,法人资料加上得到的对外经营备案证书(即上面所述)先海关后商检备案,各自得到备案证书( 上有海关给的注册号与商检局给的注册号,有这两个号了,就证明可以报关和报检了)
3,在当地的电子口岸(独立机构)申请电子口岸系统软件 -----得到法人卡及操作员卡,无需特意备案口岸,现在已默认全国口岸都可以进出口
4.在电子口岸系统上先申请通关无纸化,系统上有回执后(通常两三天),再去现场办理无纸化签约
5在电子口岸系统上申请网上付税,有回执后现场签约(主管海关,银行,贵公司三方)
如果有实际货物进出口业务的(需要做报关单抬头公司的)还需要把这些资料带着跑国税局,外汇局等部门
办完1-5项的手续,也就具备了企业进出口权,从而具备了进出口经营单位代码。
6. 进口贸易的付汇核销
(一) 进口付汇到货的数据报审1、概念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2、业务审核单据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据:(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3、办理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复核;(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过后退还进口单位。(6)外汇局将留存的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报关单检查系统检验报关单的真伪。如无误,则将IC卡退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如报关单通不过检查,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二)进口付汇备案手续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1、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1) 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2) 信用证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3) 办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兑交单的承兑业务;(4) 提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付汇交单业务;(5) 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6) 超过合同总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7) 报关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货到汇款业务;(8) 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9) 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10)不在名录内企业付汇、开证业务;(11)“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的付汇、开证业务;(12)经外汇局了解认为确系特殊情况,有必要重点跟踪付汇业务。企业在办理上述备案业务前,须对应报审已签发的预计到货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备案表的到货情况;否则,不予办理。2、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证:(1) 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2) 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3) 开证申请书(如备案原因为“远期信用证”,则该开证申请书上应有银行加盖的业务章);(4) 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如结算方式不为“托收”,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5) 电汇申请书(如结算方式不为“汇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6) 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如备案原因不为货到汇款、信用证展期,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及IC卡);(7) 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如备案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8) 预付款保函(如备案原因不为“90天以上到货”、超过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9) 进口付汇备案表;(10)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3、企业在办理进口付汇备案业务时应根据不同的备案情况对应提供上述单据,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备案手续:(1) 企业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有关单据交外汇局核销业务人员初审;(2) 初审无误,审核人员将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3) 业务人员应于企业备案当日(或次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通过初审的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在次日(或第三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审批结果退审核人员;对于审批未通过的备案,审核人员须及时向企业讲明原因。(4) 审批通过后,由审核人员通知企业(或由企业主动查询)备案结果,并将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的备案表及所附单证退还企业;同时,将备案表第四联及有关单证复印件一并留存、输机
7. 进口付汇核销单的办理规定
进口单位需要办理对外付汇时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一式三联),属于货到汇款的还应当填写有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编号和报关币种金额,将核销单连同其它付汇单证一并送外汇指定银行审核。外汇指定银行审核进口单位提供的各种单据内容相符无误后,填写核销单下方的内容,并加盖印章,将第二联退还进口单位。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管理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在办理核销报审时,对已到货的,进口单位应当将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核销单证附在相应核销单后(凭《备案表》付汇的还应当将《备案表》附在有关核销单后),并如实填写《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对未到货的,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未到货核销表》。
8. 核销的进口付汇
一、进口付汇核销监管部门的职责(一)整理银行报送的进口付汇核销单,录入有关数据。一般要求隔日录入完毕并按付汇日期将核销单归档。对有问题的核销单及时与银行联系改正。待国际收支统计申报2.0版软件稳定运行之后,进口付汇核销单数据直接从该软件系统中提取,取消手工录入工作。(二)审查进口单位的进口到货报审和未到货报审,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报审表录入计算机。审查三项内容:1、进口单位在报审表上填写的内容与所附单据的内容是否一致无误;2、审核付汇单证与报关单内容是否一致;3、手工操作时审核进口单位提供的报关单表面是否与海关的要求一致,即是否有防伪标签、海关编号,是否有清晰的海关验讫章等;使用报关单核查系统后用计算机核查报关单的真伪。经审核无误,即在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报审章,将报关单和报审表(第一联)归档存放,将报审表(第二联)的内容录入计算机;如第一项有问题,则请进口单位更正报审表的内容后再报审;如第二项、第三项有问题,以及报关单属于按规定应办理二次核对的范围之内,则留存有关报关单进行二次核对,经鉴别结果为真实者即将报关单退还进口单位留存,经证实存在问题的即按有关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三)进口付汇备案表审核及签发进口付汇备案表是针对一些核销方式较特殊、银行资金风险较大及逃套汇发生频率较高的进口付汇,如远期信用证、异地付汇、转口贸易、预付款等所采用的一种事前登记、初审办法。办理备案表表明外汇局已对上述付汇进行了重点跟踪、登记,并按期要求进口单位凭有关凭证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 二、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流程(一) 进口付汇到货的数据报审1、概念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2、业务审核单据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据:(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3、办理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复核;(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6)外汇局将留存的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报关单检查系统检验报关单的真伪。如无误,则将IC卡退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如报关单通不过检查,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二)进口付汇备案手续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1、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1) 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2) 信用证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3) 办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兑交单的承兑业务;(4) 提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付汇交单业务;(5) 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6) 超过合同总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7) 报关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货到汇款业务;(8) 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9) 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10)不在名录内企业付汇、开证业务;(11)“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的付汇、开证业务;(12)经外汇局了解认为确系特殊情况,有必要重点跟踪付汇业务。企业在办理上述备案业务前,须对应报审已签发的预计到货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备案表的到货情况;否则,不予办理。2、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证:(1) 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2) 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3) 开证申请书(如备案原因为“远期信用证”,则该开证申请书上应有银行加盖的业务章);(4) 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如结算方式不为“托收”,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5) 电汇申请书(如结算方式不为“汇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6) 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如备案原因不为货到汇款、信用证展期,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及IC卡);(7) 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如备案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8) 预付款保函(如备案原因不为“90天以上到货”、超过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9) 进口付汇备案表;(10)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3、企业在办理进口付汇备案业务时应根据不同的备案情况对应提供上述单据,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备案手续:(1) 企业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有关单据交外汇局核销业务人员初审;(2) 初审无误,审核人员将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3) 业务人员应于企业备案当日(或次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通过初审的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在次日(或第三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审批结果退审核人员;对于审批未通过的备案,审核人员须及时向企业讲明原因。(4) 审批通过后,由审核人员通知企业(或由企业主动查询)备案结果,并将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的备案表及所附单证退还企业;同时,将备案表第四联及有关单证复印件一并留存、输机; 三、服务监督机制企业在办理付汇报审、备案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来人直接向核销业务人员咨询;核销业务人员在对外办理业务或接待来人咨询时,应挂牌服务;如企业在办理日常业务中发现核销业务人员未按有关法规办理业务并对企业造成损害的,可直接向其主管上级领导反映、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