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账函能否单独作为债权凭证使用

2024-10-10

1. 对账函能否单独作为债权凭证使用

深圳讨债公司为您分析讨债案例: 案情简介: TCL 通讯设备(惠州)有限公司(下统称TCL公司)一直与河南省通讯公司襄城县分公司(原襄城县电信局,下称电信局)有着长期业务往来。为整理公司账目,TCL 公司向电信局发出对账函一份,该对账函载明:截至发函日,电信局欠TCL公司货款46万余元。电信局收到该函后,在该函“数据证明无误”处盖了本单位的账务专用章。后来电信局分次向TCL公司退货,共计款31万余元,而货款余额15万元一直没有支付给TCL公司。 深圳讨债公司了解随后,TCL公司将电信局告上了襄城县人民法院。TCL公司以电信局在对账函上“数据证明无误”处盖了单位的财务专用章为由,向电信局索取剩余货款。而电信局却认为,对账函只能证明他们双方之间的供货情况,而不能单独作为债权凭证使用。因此TCL公司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电信局还欠15万货款未付。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三个部分:对账函能否作为债权凭证使用?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合同法律关系?交易习惯能不能够在本案中得到认定? 一、什么是对账函?它能否单独作为债权凭证使用? 个人认为,从对账函的内容上看,一般情况下是由两部分内容构成的:一是对账联,由发出对账函的一方根据自己的财务记录,列明原因并推导得出结算数额,并盖章、签名,以示对该数额负责。有些时候,发出对账函的一方不仅在此部分告诉相对方最终的往来金额,而且还具体描述业务发生的过程,包括货物的发出时间、数量,提供劳务的时间,已经结算的金额等情况;二是确认联,由相对方对对账联所确认的包括往来数额在内的信息进行核对,如无异议则盖章、签名确认。 从法律上看,深圳讨债公司认为对账函至少具有如下三个方面的法律效力: (1)有效地证明了交易关系的存在; (2)有效地证明了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一份经过相对方有效确认或者部分确认的对账函相当于欠条; (3)可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因此,一份表述恰当的对账函还可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二、对事实合同法律关系的认定依据现有材料,本案中TCL 公司与电信局间素有业务往来,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据我国合同法第10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由此可见,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签订某类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本着意思自治、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应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因此,应该认定本案中的TCL 公司与电信局存在合同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三、行业中常见的“交易习惯”存在的法律风险 本案中,TCL 公司与电信局发生了多笔业务往来,但是货款并未及时清结,而是由双方不定期结算,这是由买卖双方的市场经济地位决定的,反映了供求关系,可以看成是一种“交易习惯”。 现实生活中在不同行业领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交易习惯”,这些“交易习惯”是由该行业的行业特征、从业人员的素质、市场规律等因素决定的。比如在餐饮业中,供货方按照购买方的需求先供货,供货时经常仅取得购买方采购人员或厨师等人的签收文件(一般都未加盖购买方的公章),再定期或不定期凭这种未加盖购买方公章的签收文件与购买方结算;医疗器械、药品销售行业中,医药或医疗器械提供方经常是先供货,同时不得不根据医院的要求向医院提供发票,再定期或不定期与医院进行结算;机票销售行业中,尤其是向大公司销售机票时,通常是根据大公司的要求,销售方先出票给使用人使用,再定期或不定期与公司结算。 在不同的行业“交易习惯”中,供货方(或销售方)常常是先供货(或先销售),再与购买方定期或不定期结算,然而在维护债权方面得到保护却经常有区别。餐饮业中的供货方,虽然从严格意义上讲,取得的交付货物的证据存在瑕疵,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被大家接受和认可;医药行业中,由于医院已经取得了发票,医院完全可以凭发票主张已经支付了货款,供货方如果再拿不出其他证据材料佐证时,其债权往往得不到保护;机票代销行业中,由于人们普遍的认识是付款后才能拿到机票,所以,没有其他证据时销售公司的债权也常常不被保护。 因此,本着维护交易安全稳定和促进经济繁荣的原则,本人认为应该尊重并充分考虑不同行业的交易习惯,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机械适用证据规则。 本文由深圳讨债公司 为您提供,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对账函能否单独作为债权凭证使用

2. 对账函能否单独作为债权凭证使用?

1、对账函不一定能单独作为债权凭证使用,是否可以单独使用,取决于对账函是否经过了相对方有效确认或者部分确认,只有是被确认过的对账函,才可以作为欠条类型的债权凭证单独使用。
2、对账函至少具有如下三个方面的法律效力:
(1)有效地证明了交易关系的存在;
(2)有效地证明了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一份经过相对方有效确认或者部分确认的对账函相当于欠条;
(3)可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根据《民法典》(201.01.01生效)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因此,一份表述恰当的对账函还可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什么是对账函
1、对账函,又称询证函,一般是指审计机构(包括内部审计机构或外部审计机构)直接发给被审计单位的债务人,要求核实应收账款的记录是否正确的一种审计文书。其发函的目的主要是通过确认被审计单位债务人及其债务的存在从而达到核实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记录真实性、正确性的目的。
2、从对账函的内容上看,一般情况下是由两部分内容构成的:
(1)一是对账联,由发出对账函的一方根据自己的财务记录,列明原因并推导得出结算数额,并盖章、签名,以示对该数额负责。有些时候,发出对账函的一方不仅在此部分告诉相对方最终的往来金额,而且还具体描述业务发生的过程,包括货物的发出时间、数量,提供劳务的时间,已经结算的金额等情况;
(2)二是确认联,由相对方对对账联所确认的包括往来数额在内的信息进行核对,如无异议则盖章、签名确认。

3. 债务人的对账单是什么

问题一:对账单能否作为债权债务的凭证  对账单能否作为债权凭证? 问题:甲、乙两人对账,对账单上有乙方的签字没有甲的签字,对账单也没注明谁供货谁欠款。甲将此对账单作为债权依据起诉乙。请问:此对账单能否作为债权凭证? 解答:一般说债权凭证应当是双方达成了还债协议,当然也有的是单方承诺,凡是没有争议的,意思表示明确具体的偿债协议及承诺均为债权凭证。实务中,也有不少是通过对账单的形式体现债权债务关系的,从交易习惯上讲,谁手里拿着对账单,谁就是债权人。但是,我们也应实事求是地看到,对账单不是简单的欠条,有时双方各执一份;有时是债务人发出对账邀请。双方对账后各执一份或者各执一联,很难马上从形式上看出谁是债主,谁是债务人。 问题中甲、乙基本类似这种情形,甲持有对账单,而乙没有。如果乙认为甲为债务人,乙应提交之前的交易记录、合同等,用以证明到底谁是供方,谁是需方,谁是债务人。如乙不能举证证明,则法庭应当认定甲为债权人,对账单为有效债权凭证。 
  
   问题二:关于企业之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账单问题 急 急 急  对账单主要是对双方的住来情况进行核实,确认最终欠款数额。所以,你只要将每笔交易的相关情况及付款情况、欠款金额列出即可,对账单不一定非要有特定的格式。 
  在起诉前,如果对方对对账单的内容予以了确认,则起诉时的举证则比较简单。建议对账后先行协商,不行再起诉。 
  
   问题三:对账是什么  将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问题四:银行对账单是什么  银行对账单是指银行客观记录企业资金流转情况的记录单。就银行对账单的概念来说,银行对账单反映的主体是银行和企业,反映的内容是企业的资金,反映的形式是对企业资金流转的记录。就其用途来说,银行对账单是银行和企业之间对资金流转情况进行核对和确认的凭单。就其特征来说,银行对账单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全面性等基本特征。 
  
   问题五:对账什么意思  对账就是核对账目 
  分内部对账和外部对账 
  内部对账是指分管的会计之间做科目核对,比如说管总账报表的与分管明细账的会计核对 
  外部对账主要是往来账核工,应收应付款类 
  
   问题六:对账单和欠条  你作为实习的身份,是没有权利出具欠条的。即使你可以确认欠款,也需要公司盖章确认。所以,对账单就是对账的证据了。至于欠条,没有盯明力。当然,你去收回更好。 
  
   问题七:民间借贷,在没有开庭之前,债务人,要我的转账记录,对账,后悔写的利息高,该怎么回答她,有必要对账吗  没必要。 
  首先,如您所述已经涉诉,那么所有证据材料可以当庭提交。 
  其次,由庭审时候进行质证,这样避免对方提前做不好的准备。 
  最后,您可以回答她,利息高法庭是不会支持的,如果其愿意提前给付欠款,那您可以给她降低利息,并达成和解。这样有利于执行! 
  
   问题八:应收账款各明细账户余额与各债务人寄来的对账单逐一核对 是对账中哪一种?(账账 账证 账实 账表)  账实核对,注意;自己家的账与自己家账核对是账账核对,自己家账与别人家账核对是账实核对。 
  
   问题九:什么是银行对账单,怎么得到  由银行发出的,如果是对公账户,银行一般会按月发放,如是对私储蓄户可以让银行给你打出来,一般打三个月内的对账单是免费的.银行对账单是记录你的账户进出交易明细和余额的单据. 
  
   问题十:对账单中的借方,贷方,期末余额分别是什么意思  银行的对账单与我们企业的是相反的。 
  企业的借方是银行存款,贷方是银行借款。 
  在银行的账单中,借方是银行贷款给企业的钱,那是银行的资产。贷方是企业存在银行的钱,相当于银行的负债。余额就是借方-贷方的结余。

债务人的对账单是什么

4. 债权债务凭证的定义

一、债权债务凭证的定义在民法上,债权凭证是当事人主张债权的重要证据。但是债权凭证一词用于法院执行程序,在我国还没有先例。综合实践中的运用,我们可以认为,所谓债权凭证制度,是指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机构采取措施,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案件终结并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证明其债权存在并明确未执行的债权数额,待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后,债权人可依该凭证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近年来,各地法院普遍存在执行难、出现数量惊人的执行积案、陈案,引起了当事人的广泛不满,为此,各地法院都在探索能够减少积案、提高执结率的方法。于是有人借鉴台湾司法制度中强制执行法规定的再执行凭证或权利凭证制度,提出了这种发放债权凭证的方法。即在案件暂时无法执行的情况下,例如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将案件的债权登记于特定格式的文书上发给当事人以证明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而该执行案件可以被法院认定为终结。一旦当事人发现了执行线索,可以立即凭该债权凭证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二、债权债务凭证转让的分析“债权债务凭证”制度是指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机构采取措施,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证明其债权存在并明确未执行的债权数额,待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后,债权人可依该凭证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制度。而“债权凭证”是指在“债权凭证”制度中,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即债权凭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实践中基本操作程序是:在执行期限届满前后,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足清偿债务的,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后,制作、发放债权凭证,同时终结原判决的执行。在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依据债权凭证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凭证中登记的权利。债权债务转让凭证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切身利益。是人民法院给原债权人的一种凭证,由原债权人签定转让协议的时候也需要一同转让相关的凭证给新债权人,当新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可以执行时,再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5. 记账凭证是否是债权依据

记账凭证并不是债权的依据,记账凭证是由会计部门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编制的一种会计记录,债权依据是确定债权合法性的证据。
记账凭证的基本内容:
1、记账凭证名称;
2、填制单位的名称;
3、凭证的填制日期及编号;
4、经济业务的内容摘要;
5、应借应贷账户名称及金额;
6、所附原始凭证张数;
7、制证、复核、记账、会计主管等有关人员的签章,收付款凭证还有出纳人员的签章。
记账凭证法的主要特点
1、数据直接来源于记账凭证。一张记账凭证所记录的金额是否应列示于现金流量表,应按照会计科目优先原则即根据凭证所涉及的会计科目来做出判断。一张完整的记账凭证包含四个最基本的要素:会计科目、记账方向、金额数据和摘要。现金流量表主要依据这四要素来编制。
2、会计科目划分为两类。会计科目可分为现金类和非现金类两类。现金类科目包括:
①库存现金;
②银行存款;
③其他货币资金;
④备用金;
⑤短期有价证券(现金等价物)。非现金类科目,指会计科目表中除上述现金类科目以外的全部会计科目。
3、记账凭证划分为三类。在全部会计科目划分为现金类和非现金类两类的基础上,将所有的记账凭证按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划分为三类:
①双金类凭证,这类记账凭证的借贷双方都是现金类科目。
②双非类凭证,这类记账凭证的借贷双方都不是现金类科目。
③单金类凭证,这类记账凭证的借贷双方只有一方是现金类科目,其可进一步分为单金流人类凭证和单金流出类凭证。
4、应用记账凭证法的基本原则。
(1)双金类、双非类凭证所记录的金额都不在现金流量表上反映。
(2)单金类凭证所记录的金额应当且必须全部列示于现金流量表的某一行次内,不重不漏。记账凭证若是借记现金类科目,贷记非现金类科目,则此类凭证记录的金额一律视为现金流入;反之,凭证所记录的金额一律视为现金流出。
(3)列表行次的选择。若记账凭证是单金类凭证,所记载的金额列示在现金流量表上具体行次的确定应采用客观内容优先制,即依据记账凭证摘要的具体内容选择列表行次。

记账凭证是否是债权依据

6. 对账单能否作为债权债务的凭证

对账单能否作为债权凭证? 问题:甲、乙两人对账,对账单上有乙方的签字没有甲的签字,对账单也没注明谁供货谁欠款。甲将此对账单作为债权依据起诉乙。请问:此对账单能否作为债权凭证? 解答:一般说债权凭证应当是双方达成了还债协议,当然也有的是单方承诺,凡是没有争议的,意思表示明确具体的偿债协议及承诺均为债权凭证。实务中,也有不少是通过对账单的形式体现债权债务关系的,从交易习惯上讲,谁手里拿着对账单,谁就是债权人。但是,我们也应实事求是地看到,对账单不是简单的欠条,有时双方各执一份;有时是债务人发出对账邀请。双方对账后各执一份或者各执一联,很难马上从形式上看出谁是债主,谁是债务人。 问题中甲、乙基本类似这种情形,甲持有对账单,而乙没有。如果乙认为甲为债务人,乙应提交之前的交易记录、合同等,用以证明到底谁是供方,谁是需方,谁是债务人。如乙不能举证证明,则法庭应当认定甲为债权人,对账单为有效债权凭证。

7. 对账单能否作为债权债务的凭证

一般说债权凭证应当是双方达成了还债协议,当然也有的是单方承诺,凡是没有争议的,意思表示明确具体的偿债协议及承诺均为债权凭证。实务中,也有不少是通过对账单的形式体现 债权债务 关系的,从交易习惯上讲,谁手里拿着对账单,谁就是 债权人 。但是,我们也应实事求是地看到,对账单不是简单的 欠条 ,有时双方各执一份;有时是 债务人 发出对账邀请。双方对账后各执一份或者各执一联,很难马上从形式上看出谁是债主,谁是债务人。问题中甲、乙基本类似这种情形,甲持有对账单,而乙没有。如果乙认为甲为债务人,乙应提交之前的交易记录、合同等,用以证明到底谁是供方,谁是需方,谁是债务人。如乙不能举证证明,则法庭应当认定甲为债权人,对账单为有效债权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对账单能否作为债权债务的凭证

8. 对账单能否作为债权债务的凭证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对账单是指双方就债务关系达成了合意,此时可以作为凭证;但有时双方各执一份,则不能作为凭证。可以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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